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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大学无军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2021-12-15 23: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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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84〕教研字054号)及军队、学校关于博士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84〕教研字054号)及军队、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培养国家和军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优化无军籍研究生招生制度、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军籍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提前攻博”)作为一种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旨在突出对申请人知识体系、科研潜力、创新精神的考察,应坚持拔尖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招生导师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无军籍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招生导师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当年上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身心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符合当年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近五年内外语水平(截至报名当年9月30日)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托福成绩≥75分;

2.雅思成绩≥6分;

3.全国高校英语六级成绩≥425分;

4.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含)合格以上;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留学、访问超过1学年(8个月以上);

6.通过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英语水平测试;

7.其它语种须达到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四级(含)合格以上或由招生学院相关学科在《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8.报考学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在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下,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基本完成硕士阶段课程学习,课程成绩综合评定位于所在年级无军籍研究生的前列,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2.已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

3.对博士阶段研究课题有较为清晰的研究思路、详实的研究计划。

第八条 招生学院可根据招生学科特点,在第六条、第七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或增设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章  报名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组织选拔,具体时间以学校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报名材料包括:

1.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含硕士导师和报考导师评语);

2.经报考导师审核的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

3.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4.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5.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招生学院要求交验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参加招生学院组织的报考资格审查、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察、身心素质考察和创新能力面试考核等。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察、身心素质考察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审查旨在查验申请人报考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面试旨在考核申请人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潜力,考察是否具有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创新能力面试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申请人汇报时间不少于15分钟,创新能力面试总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五条 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情况,在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或增设其他考核项目。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招生学院根据创新能力面试的成绩,并综合报考导师意见和提前攻博录取计划,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汇总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审核后报校首长批准并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被录取后于次年春季学期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纳入同批次春季学期入学博士研究生范畴。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招生学院应提前对申请、审查、考核各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公告,各阶段结果要及时公示,并全程接受纪检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提前攻博的各阶段材料由招生学院存档,创新能力面试环节的专家打分成绩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理。

研究生院对选拔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相关人员和其导师团队三年博士生招生资格,削减相关学科招生计划。

在申请提前攻博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报考国防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或撤销学历(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月15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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